2014年3月4日北京晚报讯(记者 牛伟坤)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拍卖也随之兴起并迅速发展。参与网络拍卖活动的用户数量不断攀升,拍卖成交额急剧增长。各种在线竞价、网络拍卖平台也大量涌现,这些形式上的创新为拍卖市场带来新的活力,但是由于拍卖主体不明等,为网络拍卖带来越来越多的问题。
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近日在政协提案中建议,应由商务部牵头对现行《拍卖法》进行修改,增加网络拍卖相关内容;并修订《拍卖管理办法》,明确网络拍卖主体,在办法中增加网络拍卖相关内容,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规范网络拍卖的发展;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之后,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拍卖活动实行统一监管。
据了解,同是网络拍卖活动,组织方不同,约束的法律也不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不同,拍卖企业组织网络拍卖活动除了受《合同法》等基本法的约束外,还受《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调整,而网络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却不需要遵守拍卖相关法律。目前,对于“网络拍卖”,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界定,导致网络拍卖的主体不明确。这种主体上的模糊,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使得消费者认为参加拍卖活动,是有《拍卖法》的法律保障的,这样一来,消费者在参加网络拍卖过程中,权益得不到保护。
此外,由于《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出台时间较早,只对拍卖活动各个环节做了规定,并未考虑到网络在拍卖中的应用。网络拍卖相关的法律法规呈现滞后、缺失的现状,不利于规范网络拍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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