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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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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昌文化集团一直致力于传承、保护和弘扬优秀文化,普及艺术教育。为了凝聚社会各界力量,践行艺术公益,雅昌文化集团于2012年成立了“深圳市雅昌艺术基金会”。

雅昌艺术基金会旨在保护与传承历史与现今艺术文化,使艺术文化持续发展,促使中国艺术的繁荣与发展,推动中国文化艺术走向国际。

 

宗旨:

保护传承优秀文化艺术,推动当代艺术发展,实现艺术教育普及。

 

使命:

通过艺术普及教育,提高青少年艺术素养。

通过对当代艺术家的表彰及资助,推动当代艺术发展。

 

愿景:

成为最具影响力、公信力的艺术基金会。

 

 价值观:

公开透明、科学专业、持之以恒、勇担责任。 

 

 

业务范围:

(一)资助文化艺术普及教育,资助面向青少年、大专院校学生开展艺术讲座,开设流动美术馆,免费对公众开放;

(二)对为文化艺术做出贡献、在年度内享有影响力的艺术家、艺术机构予以表彰资助,促进文化艺术的发展与繁荣。

中国现有3000多个基金会,雅昌艺术基金会是目前唯一一家专注于全方位艺术教育的基金会,拥有文化艺术行业最顶尖的专业艺术家顾问团队,最专业、最有经验的理事、监事、财务及运营团队。基金会成员都具有专业的艺术知识、艺术公益项目操作经验与执行能力,经过严格筛选,由理事会投票产生。

深圳市雅昌艺术基金会的创始人为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先生。

万捷先生是中国新经济文化产业的开拓者,在雅昌首创“以艺术数据为核心,IT技术为手段,覆盖艺术全产业链”的商业模式,以现代IT技术为中国及世界文化艺术界提供综合服务。他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世界优秀文化的传承、传播与发展而不遗余力,为推广艺术普及教育、提升国民艺术素养而孜孜不倦。

万捷先生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致力于环保、教育和文化等方面的工作,履行了优秀企业家的社会责任,荣膺“中国最具社会责任企业家”称号。他将雅昌的社会责任与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不仅在企业生产办公中践行绿色节能环保理念,还对公司的员工、客户以及合作伙伴施以无限关爱。

在万捷先生的带领下,雅昌艺术基金会创造了一个又一个艺术公益的奇迹,提供了一项又一项感人至深的温暖资助。未来,雅昌艺术基金会将会持续开展“点亮孩子艺术梦想”雅昌艺术图书馆公益活动,让更多的孩子感受到艺术的无限魅力;也将怀揣公益之心,让社会上更多的群体获得雅昌无私的帮助。

 

 

雅昌艺术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雅昌艺术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募集资金,扶持青年艺术家和文艺项目,推动中国当代艺术发展,保护文化版权,传承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致力于中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于深圳雅昌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云村19号雅昌大厦6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国内外开展募捐活动,支持公益文化艺术事业;

(二)宣传公益理念,扶持地区文化艺术事业,开展公益活动,促进中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三)资助和支持青年艺术家及相关项目,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组织文化艺术志愿者队伍;

(四)整合文化艺术资源,构建相关资源网络,推动文化版权保护;

(五)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资格

(一)热心于文化艺术事业与慈善公益事业;

(二)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三)德高望重,在文化艺术领域有突出贡献或有一定社会影响。

(四)尽职尽责,办事公道,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宗旨。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基金会的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基金会的讨论、会议和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基金会声誉及合法权益的义务,促进基金会的发展;

(六)执行本基金会决议、完成本基金会交办任务的义务;

(七)参与审议本基金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的权利;

(七)具有提议召开及参加理事会会议的权利,并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五)其它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决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本基金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从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人员中产生,任届与理事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本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本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本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及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五)协调各部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并报请理事会讨论批准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并报请主管理事长、副理事长批准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提议并通报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每年度向理事会提交基金会工作报告;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深圳雅昌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持续捐赠;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基金会合法投资、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投资、公益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公益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公益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立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

(二)开展公益项目所必需的人员开支、管理和办公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设立财务审核委员会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本基金会重大的捐赠及投资活动进行审核及决策。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资助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公益活动;

(二)一次性支出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其它经基金会理事会认为重大的公益、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本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理事会决定终止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捐赠给促进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公益项目。

捐赠给其他宗旨相近的社会公益组织,继续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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