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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立法:环保的“一剂良药”

杜俊超 2016-03-03

教育立法:环保的“一剂良药”

在百度中输入“环保”一词,出现上亿条结果,可见环境保护在当今社会的影响力和关注度。

雾霾、风沙、污染等诸多关键词无一不与环保有关,一个新闻事件便会成为持续发酵的热点。不良环境不仅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约,也是民生民情满意度的重要掣肘。

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多年来持续关注环保问题,继去年全国“两会”倡导“优化重点污染源信息实时公开”和“尽快推进环境容量测算工作”之后,他再度重拳出击,倡议“尽快推进国家环境教育立法”。如果说“优化重点污染源信息实时公开”是为环境保护提供了“一面镜子”,“尽快推进环境容量测算工作”提供“一把尺子”,那么“尽快推进国家环境教育立法”将是环保的“一剂良药”。

环境教育“虚化”、“弱化”现状

环境教育作为专门术语,最早出现在1948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IUC)”成立大会上,其意为:“人们为了解和认识人类、文化与环境的相互关系而必须接受的技能的认识方面的教育。”

公众的环境教育作为一项投入少、收益高、可持续的环境治理工具,万捷委员认为其有深远意义:“目前,我国环境形势十分严峻,环境压力继续加大。同时,信息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加剧,舆论引导工作的难度大大增加。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和自觉的环保行为,将会在减少环境破坏,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环境教育有序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价值。

然而,我国环境教育目前的发展状况却不尽如人意。据悉,我国尚未有专门针对全国环境教育的法律法规出台,只是在我国环境法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条对环境教育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万捷委员也指出了环境教育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环境教育与立法之间的联系只存在于个别法律条文的个别词句中,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地位,也没有确定的目的、制度、经费保障。这让环境教育摆脱不了“虚化”和“弱化”的状态。

环境教育立法时机已成熟

在世界范围内,环境教育立法早已不是新鲜事物,美国、巴西、日本、韩国、菲律宾等十几个国家相继制定环境教育法,极大推动了各国环境教育事业的发展。

万捷委员认为我国加快推进环境教育立法的时机已成熟:

其一,社会各方面支持环境教育立法,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的指示、“两会”代表及有关部门也支持环境教育立法;

其二,我国的环境教育已经形成特色分明地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环境教育体系,环境教育分工体系、环境教育机构体系、环境学校教育体系、环境教育形成体系基本形成,积累了实践经验;

其三,我国宁夏、天津、台湾地区和洛阳等地方环境教育立法为国家环境教育立法积累了经验;

其四,国外环境教育立法为我国环境教育法也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国家环境教育立法,从源头解决问题

针对环境教育立法的重点内容,万捷委员认为应在部门职责和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万捷委员建议,应明确政府职责,确立国家层面的环境教育主管机构,规范和设立各级政府环境教育监督管理和执行机构;多个政府部门在环境教育开展合作和支援方面确立机制;明确对环境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确立环境教育的对象,保证公众参与;立法应对环境教育内容的科学性、真实性、时效性及相关考核办法分对象进行规范和要求;明确环境教育中的专业人才培养和师资管理;规定专项财政和其他经费投入;强化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内容的规范。

世界环境教育法制化进程早已开始并正在如火如荼的发展中。我国作为世界大国,对环境教育也有着迫切需求,相信通过推进环境教育法制化进程,环境问题才能从源头上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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