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证照管理,规范工作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证照的种类
1、 基金会法人证书
2、 基金会其他证书
第三条 证照的管理和使用
1、 所有证书由办公室专人妥善保管,平时随用随锁。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理事长批准。
2、 因公使用证照的正、副本原件或复印件,须经理事长签字审批后,方可借用。使用证照的原件必须保证证照的安全,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使用复印件时,如无需存留的,须将复印件归还并妥善保管。
3、 当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证书即行停用。停用证书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原因。
4、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证书或伪造证书,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5、 捐赠证书是捐款机构或个人捐款后由基金会颁发的荣誉证书,也是捐款机构或个人慈善活动的有效记录和证明。
6、 捐赠证书根据捐款机构或个人要求予以颁发。
7、 捐赠证书由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印制,并由秘书处进行管理和发放。
8、 捐款机构或个人捐款后,秘书处凭财务部收款证明制作捐赠证书,加盖基金会印章后颁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各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雅昌艺术基金会
二零贰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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