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档案管理,特定制此制度。
第二条 档案是指基金会在经营与劳务合作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并按有关制度规定归档保存的图文、音像材料,如文件、书信、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数据、表格、单据、契约、照片、图像、录音、录像等文件资料。
第三条 基金会档案是基金会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资源,对基金会有效运作与决策、保护基金会权益,具有法律凭证作用。
第四条 基金会档案按照集中管理的原则,专设档案柜。
第五条 原件归档
1. 归档材料一般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使用频繁的文件材料要适当增加归档份数。
2. 对于有关的重要文件、资料、书信、数据或需要长期保管的资料数据,应按照管理或要求,复制留底后,将原件集中归档。
3. 项目结束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将档案资料归档、整理、分类、登记,并附上清单。
4. 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秘书处)认真做好档案的整理与归档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5. 负责档案管理人员(秘书处)根据本身的业务情况,须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将上自然年度所涉及整个基金会的文件进行整理,把需要保存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登记,附上清单,归档集中管理。
第六条 档案立卷归档
1. 档案立卷归档应根据档案材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之间的有关联系,便于保管利用。
2. 归档的档案材料中,应分每份档案的原件与附件,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合在一起,不得分开。
3. 项目在进行过程中要注意随时收集、积累有关文件。
第七条 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
1. 对基金会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2. 对基金会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为长期或短期保存。
3. 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第八条 保存期限划分为三种类型
1. 短期保存7年(含)以下。
2. 中期保存7至15年(含)。
3. 永久保存15年。
第九条 根据基金会实施档案分类,将档案资料分为两大类:文书类、财务类。
第十条 档案的保管及保管时间等,要视合约情况及其他原因而定。
第十一条 基金会档案室要定期进行库存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物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库存档案因移交、作废、遗失等注销账卡时要查明原因,保存依据。
第十二条 修改已归档的文件要经过上级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修改内容好少时,可直接在文件上“杠改”、“刮改”,采用“杠改”、“刮改”时应在修改处标注“修改标记”。
第十四条 修改内容较多时,应另出新文件代替,原来文件作废。作废的文件根据需要另行保管。
第十五条 档案资料的借阅,必须经过上级领导批准,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或外传。
第十六条 从基金会借用档案资料需要办理手续,填写《档案借阅申请表》,注明借阅、摘抄或复印档案资料的类别。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借阅档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散、剪贴、涂改、圈划、增删、抽取、翻印或损坏。违者将视情节严重,给与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基金会保存的档案原件,原则上概不外借。使用者确需查阅,经过相关程序审批,可阅览、摘录所需内容。
第十九条 外借档案资料需按时归还,不得无故长期使用。
第二十条 本年度财务档案,经装订后由财务人员负责保管,以前的年度财务档案,移交秘书处统一保管。
第二十一条 财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经上级领导签字许可。
第二十二条 财务电脑软件中数据资料是财务档案的一部分,应永久保存,并建立备份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各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深圳市雅昌艺术基金会
二零贰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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