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深圳市雅昌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作职权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重大工作失误,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集合基金会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1. 组织机构变更登记;
2. 基金会理、监事会换届选举;
3.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调整变动;
4. 基金会章程修订;
5. 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创办实体;
6. 组织举办大型公益活动;
7. 参与重大涉外活动;
8. 所属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9. 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10. 其他按规定格式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
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期报告程序是:由基金会工作人员直接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审批后向理事长报告→理事长批准后向理事会报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1. 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秘书处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重大问题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
2. 重大事项报告可采用书面或其他形式。原则上要求事前报告,发生紧急重大事件或事前无法报告的事项,事后应及时补报。
3. 对有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重大事项的报告,要按规定格式、内容和时间及时上报。
4. 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处理、答复或上报。对上报事项要及时取得有关部门的答复或者处理意见,并按答复和一件及时做好后续工作。
5. 发生重大事项因自身责任未及时报告,或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各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六条 本制度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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