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雅昌艺术基金会公开工作,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必须按照《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和本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卷证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包括基金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业务活动信息,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须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基金会是信息公开义务人,必须坚持以“真实、准确、完整”为基本原则公布信息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 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机构官站、官方微信等。
(二) 本基金会的组织管理信息:包括机构登记证号、成立时间、宗旨、机构组织架构、理事、监事、主要工作人员名单、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等。
(三) 本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按照深圳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四) 本基金会的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和活动表、总资产、净资产、总收入、总支出、接收捐赠收入、善款使用出向、受助对象)和审计报告等。
(五) 本基金会开展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支出、项目执行地区、项目执行结果等。
(六) 其他信息:包括基金会工作动态、人事变动等。
第六条 信息公开方式:
(一) 本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
(二) 公众媒体(电视、报纸等);
(三) 专项公益活动报道等;
(四) 民政局指定相关信息公开渠道等。
第七条 严格按照《深圳市雅昌艺术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切实加强信息公开活动的各项管理。
第八条 本基金会信息公开前,提供信息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无误。
第九条 基金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包括基金会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基金会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条 基金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基金会的正式公告。
第十一条 基金会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各部门。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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