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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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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昌艺术基金会印章保管及使用管理制度

 2020-0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雅昌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印章有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第二章   印章启用及销毁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须由基金会办公室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

第四条       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膜,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销。

第三章   印章保管及借用

第六条       公章、财务专用章及发票专用章由基金会专人保管使用。

第七条       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八条       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或存放处不加锁,平时随用随锁。

第九条       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办公人员因公需外出用章,应先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方能借出。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以防印章损坏、丢失。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印章及时归还。

第四章   用印范围和审批

第十条       用印范围

1.        本基金会制发的公文

2.        各类协议书、合同等契约

3.        拨款通知凭据

4.        各类报表和有关财务审批事项

5.        以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各种材料、资料、数据

6.        以基金会名义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等证明文书

7.        基金会介绍信

8.        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的其他用印事物

第十一条          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理事长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严禁在没有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财务专用章在开具《深圳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或相关银行业务等情况时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严禁在没有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

第十二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基金会公章,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十三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秘书长核稿、理事长认可后,方可办理领导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十四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各部门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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